池建市函〔2024〕614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审函〔2023〕678号)、《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范围我市建设工程企业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