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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皖建会函〔2026〕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行业协会,有关单位:根据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和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劳动和技能竞赛的通知》(皖工发〔2025〕7号)以及《关于开展202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建会函〔2
  •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工作要求,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一、夯实制度牵引力,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一)联合发文协同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财政、审计和交易(采购)中心等部门,共同印发《湖北省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以统一造价成果文件赋码贯通工程造价全过程,实现“一码溯源、一码规范、一码归集”,建设基于政府投资项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26〕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服务,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方式中价协与地方造价管理协会及有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联合为二级造价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课程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协会和有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参加线上课程学习。二、网络继续教育(一)课程设置中价协全面加强网络教育课程建设,按照工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服务,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一、组织方式(一)线上培训中价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有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联合以线上方式为主,共同提供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课程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协会和有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参加线上课程学习。(二)线下培训各
  • 皖价协〔2026〕1号各会员单位:为深入了解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现状,认真做好分析研究,现决定开展2025年下半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协会会员单位或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均可自愿参与调查。二、调查方式调查采用线上问卷的方式进行,企业可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下方链接直接填报:https://v.wjx.cn/vm/reLKAYS.aspx三、调查周期本次问卷调查时间周期为2025年7月至12月,企业请于2026年1月26日前完成填报。四、其他事项1.参与调查的企业应
  • 各有关单位及学员:为加强我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质量和实效,提升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自2026年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和学习形式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平台和路径学习平台:“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建造人才综合服务(网址:https://rc.zhctc.com)。学习路径:学员访问学习平台,点击“教育培训”栏→服务导航→注册执业人员→二级注册造价师,通过“皖事通登录&rdquo
  •  附件下载: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程造价简报》第23期
  • 各市造价协会,各会员单位:根据《关于开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3—2024年度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认定活动的通知》(皖价协〔2025〕17号),我们组织对2023—2024年度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了评审,通过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和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公示后,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2023—2024年度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认定名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5年12月22日 (池州全咨协会会员单位获奖节选)
  • 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认定办法》,我们组织开展了2023—2024年度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认定活动。经企业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和理事长办公会审定,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1131室。 邮 编:2300
  •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我省将在今年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中增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费用,请有关单位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建质规〔2025〕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