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名称、编码及说明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和解释。③表中注明“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是指该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达50万元以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④表中未注明预算金额也未注明适用框架协议的品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⑤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自行组织应当具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同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关于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单笔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以及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产品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采购人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无法满足需要或单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与结果使用。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乘用车及车辆服务(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乘用车租赁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其中乘用车、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和机动车保险服务等3个品目为全省联动品目,结果全省通用;其他服务品目,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框架协议,也可以使用省级征集结果。除上述品目外,上表注明为“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的品目,由省级集采机构统一征集,结果全省通用;上表注明为“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框架协议,也可以使用省级征集结果。
(四)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五)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中央驻皖单位采购项目的实施。中央驻皖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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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