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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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单位: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我市收到2024年第16批注册监理工程师(住建部变更、延续2024年第16批)变更、延续贴条。现将领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取地点: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0号窗口二、领取方式:1、他人代领注册证书:凭注册单位介绍信(注明领取注册人员的姓名)或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注明领取注册人员的姓名)、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2、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介绍信办理;3、领取变更及延续贴条的,携带本人注册证书及领取人身份
  • 各会员单位:    为提升池州造价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间的学习交流,协会联合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企业服务中心举办“创新共进·茗算赋能”2024年池州市工程造价行业交流会,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
  • 池建市函〔2024〕192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证书换领功能模块已正式上线运行,现就做好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领范围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二、办理路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简单换证,企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主管部
  • 各有关单位: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我市收到2024年第13批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变更帖条。现将领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地点: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0号窗口二、领取方式:1、他人代领:凭注册单位介绍信(注明领取注册人员的姓名、盖公章)、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2、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办理;3、涉及变更及延续的,携带本人注册证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办理;注:延续注册换证人员,旧注册证书交回作废后,发放新证书。 附
  • 建稽函〔2024〕21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暨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创新住建特色监管方式,优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营造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商事制
  • 各有关单位: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我市收到2024年第11批注册监理工程师(住建部变更、延续、企业更名2024年第11批,遗失补办2024年第8、9、10批)变更、延续、企业更名、遗失补办证书贴条。现将领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取地点: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0号窗口二、领取方式:1、他人代领注册证书:凭注册单位介绍信(注明领取注册人员的姓名)或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注明领取注册人员的姓名)、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2、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介绍信办理;3、领取变更及延续贴
  •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公示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企业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的合同信用状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2024年度安徽省“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各市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和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安徽工匠”
  •  各会员单位: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会员创先争优,不断提升咨询服务水平,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池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拟开展2023年度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优秀企业、个人和优秀成果评优评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池州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协会会员,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且符合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的,本着自愿原则,均可报名参加评选活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遵守国家、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各项法律法规的;(2)参评